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07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进行了完善,制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2021年修订版)》,现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进行了完善,制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2021年修订版)》,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2021年修订版)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2021年9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2021年修订版)

序号 行政相对人行为 表现形式 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依据 防控措施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超过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各税种当期没有应纳税额,危害后果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没有在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 各税种当期有应纳税额,危害后果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开具的发票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危害后果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未发生经营业务而开具发票 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而开具发票的,危害后果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