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行为 |
表现形式 |
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处罚依据 |
防控措施 |
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
超过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
各税种当期没有应纳税额,危害后果轻 |
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没有在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 |
各税种当期有应纳税额,危害后果严重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
开具的发票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危害后果轻 |
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未发生经营业务而开具发票 |
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而开具发票的,危害后果严重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