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5
摘要: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创造更优营商环境,继续执行2020年的部分惠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创新驱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税务局梳理编制了《湖北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汇编》,其中主要的优惠政策包括: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服务举措

  2021年,全省税务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各项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深入推进我省高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系统观念,部门协作谋全局

  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积极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科技、发改、经信部门沟通协作,着力完善全省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我省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各项工作,实现联合宣传、联合辅导、联合管理,确保“十四五”开局之年税收服务产业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坚持科技引领,多措并举促落实

  积极转变理念,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税费政策落实的监控力度。搭建信息化、集成化、智能化的综合税收管理平台,集成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精准掌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并及时提醒,企业申报结束后第一时间对优惠政策应享未享等情况进行自动提示,为更好落实税收政策,服务湖北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

  (三)坚持绩效考核,落实优惠服好务

  将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政策落实纳入绩效考核工作部署,坚持以考核促落实,以绩效促实效,切实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的作用。研究解决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持续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推动经济持续向好发展,促进企业不断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完善,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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