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5]5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01
摘要:各局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对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要求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并按规定时限及时给予审核、审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5]534号             2005-12-0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企[1999]6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今年的征管情况及特点,现将2005年度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今年的新文件、新政策,严把汇算清缴政策关,认真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措施。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进行年度申报。

  二、各局要结合机构改革,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运行后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新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进一步强化“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意识;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要求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严格按照有关填报口径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各局在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三、各局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对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要求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并按规定时限及时给予审核、审批。

  四、各局要根据的各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规定,辅导纳税人自行享受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及时报送相关备案(备查)资料,并根据相关资料补充、完善分项目的管理台帐。同时,切实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保障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五、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和辅导,进一步提高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取得他们对此项工作的支持,以便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好地组织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参加汇算清缴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局要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和市局要求,不参与、不组织中介机构对纳税人进行业务政策培训和相关工作,但要通过各种形之有效的方式向纳税人宣传引进中介机构力量、加强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为顺利开展年度汇算清缴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中介代理工作。首先,市局将中介机构备案情况及时通知各局;其次,各局要根据中介代理范围变化的新文件精神,对按规定需要附送中介代理审核报告而未附送报告的纳税人,必须受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或报送的取消审批项目备案(备查)资料,在受理后转入纳税评估;第三,各局在推动中介代理工作中,根据纳税人自愿选择已备案中介机构的原则,不得要求或暗示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对于发生“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的问题,将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监察部门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其他要求与管理,按照京地税企[1999]630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局将适时召开汇算清缴阶段性汇报会并随时深入区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进度和情况,指导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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