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2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5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

闽税函[2021]90号        2021-5-25

李捷增、钟智儿、雷奶铭代表:

  《关于要求省政府协调解决中核霞浦核电项目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建议》(第137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执行时间的答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按照相应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不得再申请享受先征后返(退)政策。

  鉴于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条件和实施效果存在差异,我局将组织人员协助企业根据经营实际情况,测算政策实施效果,帮助纳税人选择更加适合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的答复意见

  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比例的调整主要涉及财政支出,建议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汇报争取。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征管系统中预算级次配置等工作。

  非常感谢代表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核电产业发展,并共同推进我省税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张莹莹

  联系电话:0591-87098794,1596001901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