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增[1987]9号 1987-03-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现就有关执行《若干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若干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和自产自用产品征税办法的规定,以及对进口的地毯、农业机具和机动船舶改按调整后的税率征税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统一执行《若干规定》后,钢坯、钢材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和扣除税率,暂仍按原规定的办法办理。 三、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改按新税率执行后,对农业机具暂按应纳税额减征20%;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铸锻件,暂按应纳税额减征50%;电子元器件仍暂减按12%的税率征税,其他电子产品恢复按14%的规定税率征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3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