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的通知 上证函[2022]4号 2022-01-07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自律监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9号进行了重新命名,新增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0号,并统一合并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1〕37号)、《关于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1〕1633号)、《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上证函〔2021〕1883号)同时废止。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科创板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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