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水陆客货附加费应缴税收征返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鄂财综发[1996]170号 1995-08-19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2]11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执行部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修改为: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由经营者负责缴纳营业税及有关税费,水陆客货附加费由省交通厅缴纳。
一、[条款修订]宜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水陆客货附加费、九江大桥(公路桥)江北收费站收费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由省交通厅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缴纳,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进行税务稽查管理。 税屋提示——第一条修改为: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由经营者负责缴纳营业税及有关税费,水陆客货附加费由省交通厅缴纳。
三、对一九九五年度宜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水陆客货附加费应征未征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由省交通厅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补缴。 四、省内其他路段的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仍按鄂地税发[1994]094号文件的规定,在收费所在地缴纳各项税费。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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