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付利息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计[2000]246号 2000-04-2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3号)精神,现就支付利息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具体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手续费的支付 (一)支付利息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按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数额的2%提取。 (二)根据有关规定,利息所得税手续费的提取须报经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批后,再由税务机关办理退库。 (三)为简化工作,税务机关按季办理对利息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退付。 二、审批程序 (一)扣缴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的7日内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收到扣缴单位《申请表》后,应对其填报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其余三份上报区县税务机关。 (三)区县税务机关对《申请表》签署核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区县计会部门依已审核的《申请表》汇总填写《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提取手续费退税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二),并将《申请表》附后,于受理申请的当月15日前上报市局计会处。 (四)市局计会处将各区县局报送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提取手续费退税申请汇总表》送交财政专员办。专员办审批同意后退市局计会处,由市局计会处转交各区县计会部门。 三、区县计会部门根据财政专员办审批数额,按扣缴单位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同时附上《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提取手续费退税部申请汇总表》国库留存联,一并送交国库区县支库办理退库。 四、税务机关提取的利息税手续费,必须专项用于支付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不得用于自身经费。 五、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相关资料的保管,以备检查。 六、对于99年11、12两月以及200年1~3月应退付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各区县局应于5月20日前将审批材料一次上报市局计会处。 附: 1.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申请表(略) 2.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提取手续费退税申请汇总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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