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1]191号 2001-6-27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区金税工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开通,为确保金税工程实施后我区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金税工程中有关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认证问题从2001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取得的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出口退(免)税范围的,必须由出口企业于退税申报前报其主管的国税征税机关认证,出口企业申报认证时,应将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申报退税联”)与申报纳税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开。经国税征收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才能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二、征税机关认证问题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收到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联”后,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国税发[2001]29号)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认证结果除向出口企业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详细情况清单外,还须将该企业的认证详细情况清单通知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 三、退税机关的审核认证问题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应设置认证管理岗位,负责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已经征税机关认证的“申报退税联”进行审核认证。审核认证的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国税发[2001]2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对审核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对审核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主管退税机关应与征税机关出具的认证详细情况清单进行比对,比对情况不符的,须扣留该票,并及时与负责认证的征税机关核对,同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企业伪造“已认证”章等申报办理退税的行为,由稽查部门按骗取出口退税进行查处。 四、“申报退税联”的稽核问题对已认证相符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联”,征税机关负责按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要求进行稽核。稽核比对不符的“申报退税联”在转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协查的同时,征税机关应及时将稽核结果通知退税机关。对稽核比对不符的退税申请,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退税机关暂不予办理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由退税机关暂予追回或暂予扣押其他应退税款。待查实后再作处理。 五、“出口退税联”的协查问题 (一)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联”的协查工作统一由有关地、市、县稽查局负责。 (二)对需要进行手工录入的协查专用发票抵扣联等,由退税分局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定协查对象、协查基本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连同需协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清单一并交由稽查局手工录入相关的协查数据。有关地、市、县稽查局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桂国税函[2000]465号文)的规定发出协查,协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的退税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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