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国有定点蔬菜供应单位上交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6]2620号 1997-05-29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研究建立蔬菜供应网络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6]38号)的精神,现对国有定点蔬菜供应单位上交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九五”期间实行先征后返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定点蔬菜零售点要对蔬菜经营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并按时足额的上交增值税。 二、为了便于返还的增值税发挥更大的效益,对定点的蔬菜零售单位采取“分别交税,集中返还”的办法,即每半年按各定点菜站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返还给各区县菜蔬公司,市属定点菜站返还到市菜蔬公司,专项用于定点菜站的建设。具体手续是:市、区县菜蔬公司向市财政局提出返还蔬菜零售业务增值税的申请(一式二份),并持所属各定点菜站的蔬菜零售业务已上交增值税税票的复印件二份,以及各国有定点菜站“蔬菜零售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表”经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到市财政局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手续。 三、返还各国有蔬菜零售业务增值税的比例,为实际上交蔬菜零售业务增值税的25%,凡有欠交增值税的单位,及检查补交增值税的,一律不予办理返还。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蔬菜零售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表(略)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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