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46号 1995-4-2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种罚款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因企业原因违反合同、协议而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息等罚款性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终“应付工资”科目余额的处理问题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欠发工人的工资,应按期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付工资”科目年终应无余额。企业职工工资单中欠发的工资数,凡是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付工资”明细科目余额相符的,视同实发工资,按规定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不相符的,不允许扣除。 三、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成本的计算问题 对实行按月或分段结算办法,能正确核算工程结算收入,不能正确核算工程结算成本的施工企业,其工程结算成本按已结算的工程结算收入占工程收入的比例计算。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成本清算。 四、外来施工企业向当地施工企业交纳的费用列支问题 外来施工企业向当地施工企业交纳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当地施工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应合并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砖瓦企业买土的费用列支问题 砖瓦企业买土作原料发生费用支出,列企业递延资产,在其可用期内,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期摊入成本。 六、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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