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及其下脚料使用收购凭证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608号 2005-09-02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使用收购凭证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农业产品及农业产品的下脚料,按规定,可以在购进时开具收购凭证或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销售货物统一发票,并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农业产品及农业产品的下脚料,按规定,不能开具收购凭证。其购进农业产品及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取得的销售货物统一发票可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上述批复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及时告知有关企业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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