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3]41号 2003-03-04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国税函[2011]443号 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了保证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落到实处,严格依法治税,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现就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有关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主管国税机关和区县、地市国家税务局应抓紧时间审核转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在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具体要求 (一)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在次月10日前(申请延期缴纳所得税的在次月或次季12日前)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 (二)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并办妥签收手续后,应及时派员到企业实地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经办人姓名,上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如符合条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经办人姓名,在次月12日前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属申请所得税延期缴纳的,在次月或次季15日前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经办人姓名,在次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属申请所得税延期缴纳的,在次月或次季18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年终后申请延期缴纳所得税的,必须按(一)点的要求在次年的2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接申请后,立即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经办人姓名,在2月10前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经办人姓名,在2月10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上述申请材料邮寄无法保证按时送达的,可先行传真逐级上报,并同时报送正式《审批表》、调查报告和附报材料。材料不全、逾期上报或企业自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及其分局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签署意见退回纳税人。 (三)税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 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原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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