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第155号 1998-08-20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第一条条款废止。
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6]第13号)执行以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加强了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管理,既保证了各总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又规范了该项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稳定了税基,避免了多头审批,掌握标准不一样的弊端。但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总机构只申报预算不申报决算,有的税务征收机关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等。这些现象既违反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管理规定,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要按其隶属关系报省、市地税务局(不含其所属各直属分局)审批。即省属总机构、跨市地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中央驻鲁单位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涉及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其管理费由省地税局审批,其他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由市地地税局审批。 二、总机构向管理费审批税务机关申请提取管理费时,应附报该总机构的管理职能、职责范围、人员结构、工资情况等说明。 三、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总机构管理费、只有预算没有决算的总机构管理费和超过审批数额多提取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并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审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的重点,对超权审批的,必须立即纠正并追究其责任。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其他事宜仍按省地税局鲁地税二字[1996]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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