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201号 1998-11-09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杨陵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陕西省石油总公司、西安市石油总公司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协议》中关于资产划转时间的规定,即划转基准时间为1997年12月31日,并相应变更财务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陕西省石油总公司、西安市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对人、财、物具有直接管理权)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自1998年1月1日起统一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仍按原确定的执行,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三、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1997年以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已经当地地方税务局汇算过的,当地国家税务局不再重新汇算或认定,并对企业发生的亏损按照政策规定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依据。对石油公司和加油站1997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在下一年度抵缴。 四、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后,1998年度对于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的应及时划转到中央金库。 五、陕西省石油总公司、西安市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国税发[1995]272号)以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六、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反映。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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