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账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 2、利用并购行为节省消费税 企业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需要缴纳一道消费税,而购买方如果该项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还需再缴纳一道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税制规定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已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为了调整白酒产业,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 山东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实现销售。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5%+100×2000×0.5=850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50000×(7%+3%)=85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如果该白酒生产企业能将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产企业“合二为一”,则由原来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变成“自产应税消费品”。而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视同销售。这样第一道环节消费税将得到免除。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3000元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当然,在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过程中,还要考虑被并购企业股东的意愿。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资金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企业并购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并购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的税务问题。下面探讨企业并购行为中的涉税问题,并对企业并购中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如果该白酒生产企业能将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产企业“合二为一”,则由原来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变成“自产应税消费品”。而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视同销售。这样第一道环节消费税将得到免除。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3000元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当然,在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过程中,还要考虑被并购企业股东的意愿。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资金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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