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与调整(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加入WTO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综合战略目标的要求,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逐步趋向规范、合理...

3、工作要求差异会计工作要求企业记账准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同时内、外部审计都要承担一定的审计责任。而税法上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自主申报,税务机关及

其税务人员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税法与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差异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

为实现会计和税收目的而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很多,主要原则的对比分析如下:

1、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比较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税法与此相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差别在于基于税收目的有些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也要受到限制或特殊处理。例如,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现发生费用的50%。再例如,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会计上都要真实反映;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区分是否是公益救济性质,并且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受法定性原则修正,客观性原则在税收中并未完全贯彻。

2.相关性原则比较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包括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的需要。相关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目的。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例如,企业申报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与应税收入相关,那些与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是申报扣除。

3.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核算时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税法中对申报纳税也有类似要求。不得提前或滞后。但是,为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或配比原则。例如在利息收入或支出方面,例如对广告支出的扣除时间规定等。同时,基于对个人纳税能力的考虑,个人所得税一般较多选择收付实现制。例如,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征收。例如对跨纳税年度的长期合同(包括工程或劳务),会计上在不能准确应用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时允许采取完成合同法,而税法一般只允许采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准确运用以上两原则核算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历史情况或一定的计划指标确定纳税额等。

4.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税法强调企业有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或确认为前提。

5.谨慎性原则与据实扣除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会计上根据谨慎原则提取各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税法原则上都不承认,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税务管理,防止硬性规定减值比例的不公平以及由企业自行确定减值准备提取比例的不可控性。当然对金融保险等高风险行业有特殊例外。

6.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中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法定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7.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的比较会计核算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和政策时,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重于其具体表现行式,包括法律形式,如合同等。因为有些经济业务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实质内容,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不能仅仅根据经济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来进行核算,而要反映其经济实质,如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各国税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特别是许多国家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和有有关企业改组等特殊税收规则都很好的体现了实质至上原则。但是由于税收的法定性,在征税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必须有明确的税法条款规定,必须对体现立法精神的经济实质明确界定清楚,以防止滥用。我国目前的各税种的税法,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面还有很大差距,许多过于依赖形式化条件的税法条款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精神,成为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避税的漏洞。有必要在反避税和便于管理之间取得平衡。

因此,会计应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据以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是否合理可靠。税法中的实质至上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减少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上述我们讨论的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这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项目众多,使得企业纳税调整非常复杂,不利于税款的征收。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化,二者之间的差异在不断扩大,这意味着纳税调整项目的增多。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容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如果规章制度本身存在差异的话,争议不可避免而且难以仲裁。根据上述的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存在无法消除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是必要的,而且这也不会导致我们在上面谈到的问题,关键是对二者不协调导致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解决的途径就是制度安排——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一是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源,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当然,为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金,税法可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加以明确,以保证税源不至于流失。二是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相互协调、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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