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与调整(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加入WTO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综合战略目标的要求,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逐步趋向规范、合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加入WTO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综合战略目标的要求,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逐步趋向规范、合理。同时,为了很好地体现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原则和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也越来越丰富,从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较为复杂。鉴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适当分离,也有利于两者遵循各自的规律逐步趋向规范完善。然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也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广大财会人员和税务工作者理解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因此,很有必要在不违背税法和会计制度各自目的、遵循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协调尽量减少差异。

为加强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协调,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会计管理部门还成立了相关研究小组,并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后需要协调的一些具体会计与税法差异的业务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遵照尽可能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防止避税和保持税负公平的原则,对许多差异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捐赠的处理、资产永久或实质损害的判断标准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划分标准等问题上,税法规定尽可能与企业会计制度协调一致。当然,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在许多方面与规范的国际会计准则或惯例还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制度还无法完全协调一致。

税法与会计制度间差异的理解和具体操作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和税务工作者而言仍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业务。没有广大财会人员和税务工作者的正确理解,税法精神和会计制度就无法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两者的目标就无法得以更好地实现。因此,很有必要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与调整进行研讨。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分析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差异

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会计制度的目的是让投资者、政府部门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变动的全貌,为他们提供有用的信息。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中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

国家制定执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调节杆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并有效保护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与税法的目的与作用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收基础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规范根据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而不予确认收入;为了宏观经济调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将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根据核算规定据实计算损益。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由于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处理和所得税规定出现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收入情况、获利的可能性、偿还债务能力和资产的真实性,防止管理者虚夸利润;而税法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少算收入、多计费用(或收出)、少反映利润,少缴了多少税款。企业的任何收入、费用项目或资产处理,如果税法不加以明确限定,而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纳税,就可能导致各负不公平,甚至会出现税收漏洞,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基本前提差异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收集等都要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目的不同使得两者的基本前提也存在着差异。

1、主体差异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它对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进行了规范;而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和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以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当然也有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例如,总公司和其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该作为一个纳税单位自动汇总纳税,但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以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单位来管理。各税种的税法中都规定了独立的纳税单位(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和财政体制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做到按规范的法律主体来界定基本纳税单位。再例如,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基本纳税单位的界定要根据是否符合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确定。会计主体主要是要将其与所有者的活动区分开,不同于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都是会计主体,但整个集团也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集中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税法一般规定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纳税人,内资企业集团只有符合条件,经过专门批准,才能合并纳税。总分公司都是会计主体,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作为一个纳税单位等等。

2、期间差异会计分期将企业持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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