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4]12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06
摘要: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的名称在“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上报资料一览表”(式样见附件1)中顺序列出,作为上报材料的封面。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要按“申请表”上填列设备的顺序进行排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124号        2004-8-6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鲁国税函[2008]1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清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5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款第一条,去掉(2)(3)(4)(5)(8)(9)(10)(11)条,只保留(1)(6)(7)条,增加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市局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抵免所得税政策规定、抵免所得税的投资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县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负责批复后具体抵免手续的办理。具体审核审批、抵免及备案手续如下:

  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程序

  1、报送资料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90号文附表1)一份;

  (2)[条款删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如营业执照内容有变更,需附原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各一份);

  (3)[条款删除]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条款删除]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5)[条款删除]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一份;

  (6)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7)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

  (8)[条款删除]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不退增值税或2004年6月1日以后购进设备的,可不提供)一份;

  (9)[条款删除]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10)[条款删除]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一份;

  (11)[条款删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的名称在“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上报资料一览表”(式样见附件1)中顺序列出,作为上报材料的封面。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要按“申请表”上填列设备的顺序进行排列。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函[2008]14号 ,自2008年1月15日起,本条增加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告】

  2、报送资料要求

  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资料,资料要真实、规范、完整、清晰。

  (二)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程序

  各级国税机关要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报送资料。对上报资料完整、真实、填写准确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批或审批手续。

  1、县级国税局负责办理的审核报批事项

  县级国税局应全面审核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核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并到企业实地进行核查,以保证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对情况属实、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写出实地核查报告,同时根据企业的“申请表”、实际审查情况,填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核审批表”,式样见附件2),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国税局。

  市级国税局直属机构、市级国税局城区分局、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比照县级国税局的审核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1)实地核查。到企业实地核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税务人员参加。实地核查报告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实际投资项目、是否属于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产品实际出口比例、“申请表”中所列的设备是否存在,是否用于项目确认书批准的项目,是否已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是否属于国产、是否是生产经营性资产、是否是以货币购买的未使用的设备、所购设备是否已经全部付款、所购设备主要用途、该设备是否用于项目确认书所确认的项目、资金来源(分清投资额以内和投资额以外)、是否办理退增值税手续、本次购买的国产设备名称、数量、企业获利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年度所处的征免税期限、是否同意抵免新增所得税等内容。实地核查报告形成后,应由参与核查的人员签字、县级国税机关盖章。

  (2)资料审核。县级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资料重点审核以下方面:

  ①审核企业上报资料是否完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如相符,请在所有的复印件右上角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由审核人员签名。

  ②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批准证书、《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所列企业名称与“申请表”上所列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审核各材料所列生产经营范围与企业营业执照所列生产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与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所列示的项目相符,如项目确认书确认的项目为“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应审查企业当年产品是否全部直接出口;审核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是否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是否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③审查“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有关项目计算是否准确;逐项审核“申请表”中所列设备,是否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对设备用途不清楚的,应负责向销货方落实。

  ④审查企业申报的购买国产设备金额是否超过项目确认书批准的投资额,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与项目确认书所附的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名称一致。企业申报的购买国产设备金额如超过批准的投资额或设备名称与项目确认书不一致的,企业是否重新办理项目确认书。

  ⑤审查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所列内容是否真实,企业取得的购置设备发票是否符合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发票有无重号、票面不清楚的,发票所盖章戳是否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上购货企业名称是否为企业全称;如果企业购置的设备发票上的单位为“系统”、“组”、“批”等,应向企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如果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应派人到企业落实该“系统”、“组”、“批”设备都包括哪些具体设备,这些设备是否属于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具体价款是多少,并将符合抵免条件的具体设备名称填写在 “审核审批表”上,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予以剔除;如果企业把零部件作为整机认定,或者将自购零部件自行或委托他人加工的设备填入“申请表”的,应予剔除。审查“申请表”所列金额是否已扣除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⑥审查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已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的要报送该复印件。审查时,重点审查退税额是否在购买国产设备投资中扣除,尚未办理的是否已考虑应退税额。若不再办理增值税退税,应在填报“审核审批表”时注明。

  (3)填写“审核审批表”。“审核审批表”应按设备购置年度分别填写。县级国税机关应将企业所购国产设备所退还的增值税、运费、安装费和调试费用扣除以后,将国产设备的有关情况填入“审核审批表”,并在“审核审批表”上明确表示审核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审核意见为同意的,应准确表示“经审核,本表所列X公司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允许办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范围。同意该公司以XX年度所购国产设备投资XX元的40%抵免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4)上报资料

  ①“ 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如营业执照内容有变更,需附原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各一份);

  ③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④企业合同复印件一份;

  ⑤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各一份;

  ⑥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

  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不退增值税或2004年6月1日以后购进设备的,可不提供)一份;

  ⑧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⑨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一份;

  ⑩实地核查报告一份。

  企业上报县(市、区)国税局的材料,县(市、区)国税局如需留档,由县(市、区)国税局自行复印。县(市、区)国税局向市局报送材料,应附材料名称一览表。

  2、市级国税局负责办理的审核审批及备案事项

  市级国税局接到县(市、区)国税局上报材料以后,应按照县级国税局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并着重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购买的设备是否属于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确认是否准确。对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退回县(市、区)国税局重审。经审查合格的,在“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报省局备案。

  (1)资料审核。市级国税机关应重点审核以下方面:

  ①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批准证书、企业合同(章程)、企业购销合同、发票(发票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右上角是否注明“与原件相同”,是否有初审人签名,上述资料所列单位名称与项目确认书所列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②根据县局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批准证书、企业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确认书等资料,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抵免规定。

  ③审查“审核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县(市、区)国税局所填列的海关关税税则号码是否准确,并根据关税税则号码审查表中所列的国产设备是否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查购得国产设备是否是生产经营性资产,是否以货币购买的新设备,所购设备是否已全部付款,县局有无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或非国产设备、非确认项目所用设备列入“审核审批表”。

  ④审查设备购销发票购货单位名称是否为企业全称,是否符合其他发票管理规定。

  ⑤审查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额计算是否准确。

  (2)在“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市级国税局根据县级国税局上报资料的审查情况,在“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退县级国税局,一份报省局备案。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应准确表示“同意本表所列X公司XX年度所购国产设备投资XX元的40%抵免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3、县级国税局批复程序

  县级国税局收到签署市局意见的“审核审批表”后,对企业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抵免程序

  (一)企业申请程序

  企业在抵免期限内,有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并报送以下资料:

  1、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一份;

  2、会计决算报表一份;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以下简称“汇总审核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90号文附表2)一式二份;

  4、购置设备的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90号文附表3)一式二份。

  (二) 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程序

  1、资料审核。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县级国税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资料的审核:

  (1)将企业申报资料与企业“审核审批表”、“项目审核审批表”中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审查企业填报资料数据是否准确。

  (2)审查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所退还的增值税是否已全部扣除。

  (3) 审核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4) 审核企业本年抵免所得税额、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数额等计算是否正确。

  2、填写审核意见。上述资料经审核合格的,县级国税局应在“汇总审核表”、“明细表”上填写核定的数额,加盖公章后,一份退企业,一份存档。

  三、后续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明确岗位,落实职责。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对企业已经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征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县级国税机关应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作为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省局将加强对各地审核审批手续的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县级国税局要分户建立健全抵免台账(式样见附件3)进行管理,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对企业抵免所得税审核审批资料要专档管理,以保证该项工作的连续性。具体归档材料如下:

  1、省局档案材料包括“审核审批表”。

  2、市局档案材料包括“审核审批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县局实地核查报告各一份。

  3、县局档案材料包括“申请表”、“审核审批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复印件、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对企业的正式批复文件、“汇总审核表”、“明细表”各一份。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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