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定额罚款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地税计[1995]281号 1995-05-29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严肃税收法规,便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进行纳税检查,减少税款流失,市局设计并印制了三种面额的定额罚款收据,现将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定额罚款收据》,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或安装纳税标志,实施处罚时,给被处罚人填开的罚款凭证,属于有价证券,应按定额完税证进行管理。 2、从1995年二季度开始,各局计会科报送票证报表时,将此《罚款收据》在《车船使用税票证用存季报表》第二页空白处,按三种面额分别填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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