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2]33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电动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26
摘要: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电动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2]332号             2002-07-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牌证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应纳税额:2002年度电动自行车计征税额标准,按自行车税额标准执行,年税额每辆4元。

  三、纳税期限:2002年度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采取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方式征收,纳税期限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时限为准。

  四、缴纳地点: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应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核发临时牌证地点办理缴税手续(具体地点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通告)。

  五、申报纳税:凡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的车辆,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

  六、完税手续:2002年征收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不发放完税标志,税务机关只开具完税凭证。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