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电动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2]332号 2002-07-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牌证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应纳税额:2002年度电动自行车计征税额标准,按自行车税额标准执行,年税额每辆4元。 三、纳税期限:2002年度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采取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方式征收,纳税期限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时限为准。 四、缴纳地点: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应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核发临时牌证地点办理缴税手续(具体地点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通告)。 五、申报纳税:凡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的车辆,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 六、完税手续:2002年征收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不发放完税标志,税务机关只开具完税凭证。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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