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税金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5]422号 2005-07-2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查处以前年度地方税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请示》(阳地税发[2005]1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税金以及视同税金的教育费附加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税务机关查出纳税人少缴纳的上述税金允许在其所属年度做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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