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地税函[2003]363号 2003-11-20 税屋提示——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0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规范我市《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属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局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和川国税发[2003]13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管理,纳入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比对系统。 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领购人为符合货物运输业认定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 只有符合货物运输业认定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收取运费时,才能开具《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需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五城区(含高新区)的自开票纳税人,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向其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本通知自2003年11月20日起实施,成地税发[1997]90号文件同时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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