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8]46号 2008-06-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跨省市销售的有机肥产品,必须提供经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相关肥料登记备案资料,方可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各单位在文件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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