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46号 2008-06-1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跨省市销售的有机肥产品,必须提供经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相关肥料登记备案资料,方可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各单位在文件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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