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3]222号 2003-04-1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提高行政效率,现将取消或调整属于我局征管范围内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取消行政审批中核准类的“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 二、取消行政审批中核准类的“确定纳税人申报方式”项下的“审批项目编号:BJXSBDS003—1—2002(北京行审B类地税003号—1子项—2002年)”,改为除选择网上申报方式须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网上申报协议》外,由纳税人自由选择申报方式,“确定纳税人申报方式”项下的其他子项仍维持现状。 三、此文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171号)中,关于“核准类行政审批项目”中的“纳税人税务、变更、注销登记(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注销登记)”和“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以及“确定纳税申报方式”项下的“审批项目编号:BJXSBDS003—1—2002(北京行审B类地税003号—1子项—2002年)”即行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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