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所属企业六普机械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8]592号 1998-10-27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六普机械厂系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公司”)六普大队所属辅助性生产单位,主要承担华扬公司内部石油钻井工程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耗用的维修配件材料全部由六普大队组织供应,六普大队对六普机械厂实行经济责任制,核定机械厂年度工作量计划,依据内部价格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定期进行内部结算,并通过内部列帐往来,计入石油钻井成本。六普大队将所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后交华扬公司统一计算抵扣。同时,六普机械厂为了充分发挥其生产能力,于1987年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承担社会机械修理加工业务,其对外修理部分实行单独核算,并已按规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对华扬公司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征收增值税、资源税的具体规定》(苏税一[94]72)第二条“总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产品,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六普机械厂为华扬公司六普勘探大队所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华扬公司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提供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其对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可暂不征收增值税,应由华扬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其对外承接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在地征收增值税。但华扬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对内、对外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凡不分别核算的,应就全部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就地征收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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