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佛国税函[2005]323号 2005-6-16 税屋提示——依据佛国税发[2008]185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1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2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遗失声明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二、纳税人申请补办完税证明时,需提供邮政局出具的《中国邮政汇款收据》,收据收款人地址应为中国税务报社广告部;车购办审验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同时将《中国邮政汇款收据》作为补证资料一并归档。 三、纳税人自行投寄刊登材料。刊登材料的内容应包括:车主姓名、完税证明号码、车型、车牌号码(上牌前遗失的除外),补证纳税人姓名和详细回信地址等内容;如汇款人与申请补证的纳税人不一致的,需在刊登材料上填写汇款人姓名和详细地址。此外,若纳税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刊登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四、纳税人可将刊登材料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刊登款通过邮局以电汇方式,寄(汇)往中国税务报社广告部。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为每条(不超过100字)每次400元。收件地址(收款地址):北京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中国税务报社广告部,收件人(收款人):贾静,邮政编码:100053,电话:010-63183021、6303117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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