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0]479号 2000-07-1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地税告[2013]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本法规自2013年11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是在深圳市取得应税收入的军队、武警,属于应缴地方税种的,应依法向我局主管分局自行申报纳税,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接受主管分局税务检查。 二、对于军队、武警对外取得应税收入、进行经营行为或有偿服务等,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而使用部队印制的内部收据的,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单位也不能以此作为入帐凭证。 三、各主管分局必须加强对军队、武警取得应税收入的税务检查,在今年的10月30日前应对所有军队、武警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未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的,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并在11月15日前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对部队的税收宣传工人,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确保税款足额征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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