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付未付款”和“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0]249号 2000-12-15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分局反映,由于对《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47号)的第一条“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列支范围问题,理解不一致,造成在实际执行中际准不同。经研究,现对以下两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食堂购置的设备、器具、用具以及支付给食堂职工的工资可不计入按14%列支的“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 二、对超过两年的应付未付款,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债权人仍保留索取款项权利的证明材料,该部分应付未付款可不并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文下发前,企业对超过两年的应付未付款已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亦可按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债权人仍保留索取款项权利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将该部分应付未付款在相应年度进行调整。 四、以前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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