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常地税规[2017]3号 2017-12-0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苏政发[2008]26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自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约定交付的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提前交付的,按照实际交付时间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自公建配套验收主管部门出具公建配套完成情况通知单的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国家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配套设施自交付的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二、应税土地面积计算公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按月比例扣除法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当月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截止上月末累计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调减的应税土地面积=符合纳税义务终止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 三、应纳税款计算公式 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月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2 当季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季内各月的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和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做法与此规定不符的,不再追溯。 特此公告。 常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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