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172号 2010-06-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从2010年7月1日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旧版机打卷式发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统一机打卷式发票和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改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现就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2010年7月1日普通发票换版后,凡拟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普通发票换版前已经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换版要求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使用条件 纳税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的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选用总局和省国税局确定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规格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除外)。 (四)能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要求的规范格式、规定时间上报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使用要求 (一)凡符合卷式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凡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申请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时,将其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等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要按照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开具要求,规范打印卷式发票,且应逐笔开具。开票软件不符合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开具要求的,应及时修改调整打印软件,并将修改开票软件的说明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的要求,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同时填报《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附件1)。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将卷式发票使用情况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 (五)纳税人要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并报送开具卷式发票的数据,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应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需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后进行处理。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七)需使用冠名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有关要求执行。 四、电子存根数据的采集报送 (一)为全面掌握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情况,各地国税机关和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规定,做好机打卷式发票开票电子存根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工作。 (二)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要按照《卷式发票开票信息XML文件上报规范》的要求,按月从本企业收银系统或财务软件中,生成规范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XML电子文件,于每月1至15日内通过省国税局外网门户网站(www.sc-n-tax.gov.cn)“卷式发票信息采集”栏目,上传上月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开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前使用机打卷式发票且通过CA认证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的纳税人,其报送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开票电子存根数据的方式不变。除上述情况外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暂不申请CA认证,其开票电子存根数据报送要求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每月填报《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时,要承诺报送的普通发票开票电子存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且当月报送的普通发票开票电子存根数据的金额汇总数与填报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中合计数一致。 (四)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前,应将采集开票信息的各项要求告知纳税人,指导其正确上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申请使用机打卷式发票纳税人的审核,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纳税人不得批准使用机打卷式发票,改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辅导,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使用和开具机打卷式发票,督促纳税人自觉完整准确地采集和上报开票数据。 (二)为了便于省局及时了解掌握使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数量,各市、州国税局要将本地区新增使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名单,在纳税人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前及时上报给省局(征管处),填报《新增使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报告表》(附件2)。 (三)各市州局要积极督促县(市)区国税局完善机打卷式发票管理的机制和制度,以信息管税理念为指导,充分利用纳税人上报的数据信息开展相关分析,定期核查纳税人开具机打卷式发票以及开票数据的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不按规定期限保存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不按规定报送开具卷式发票的数据,漏报开票数据或擅自更改开票数据,经核实事实存在的,视其情节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理。同时,对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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