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4]2号 2004-01-0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国税函[2003]1360号)的要求,现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高度重视该项统计上报工作,严格按附表1、2上填表说明的要求,以电子格式形式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市局将根据总局的要求对各分局上报进度等情况进行通报。 此外,按市局原有通知要求,对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期间仍应每10天向市局流转税处报送一次。 特此通知。 附件: 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2004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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