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5]98号 1995-12-1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3号《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对强化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是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运用税收等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中央领导同志关心、重视税收工作的结果。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同时,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保证申报制度顺利、有效地实施。 二、我省的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先在全省的建筑设计院(所、站)和律师事务所两个行业试行。各地亦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试行的行业并报省局备案。 三、认真做好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各地必须对试点单位的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宣传辅导,务必使试点单位明确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掌握报表填报的内容和程序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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