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生产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所字[2010]1号 2010-3-5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2008]28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问题 凡汇总纳税企业,其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二、关于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资料报送及协查问题 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实行预缴税款的总分支机构企业,其二级以下各级分支机构均应按月(或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数据资料(见附表)。具体报告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凡汇总纳税企业,对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函请协查的疑点问题,二级以下各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均应予以认真核实,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回复。 三、关于对实行预缴税款的总分支机构税款入库的监管问题 (一)对由于总机构未提供税款分配表,造成二级分支机构不能预缴所得税税款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其督促总机构按规定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认真审核并组织入库。 总机构不提供税款分配表或参与税款二次分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经沟通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盟市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对不按照税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总分支机构,如用营业收入冲减资产损失造成少计收入,以及应申请审核审批的资产损失擅自在税前扣除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完善总分机构信息平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运用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是为加强对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是促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信息有效比对,实现总分机构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及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各类征管信息、申报信息等相关信息及时实施交流,督促企业真实准确核算,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要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汇总纳税信息平台对总分机构的监管作用,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准确掌握本地区总分机构相关信息,确保数据传输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各盟市及旗(县)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设立盟、市系统管理岗、业务经办岗、业务审核岗,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自岗位的作用。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对于本地区管辖的跨省的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户数、信息资料等逐户采集到总分机构信息平台,要准确掌握本地区所管辖的总分机构户数以及总机构盈亏情况,对于发现未采集到总局汇总纳税信息平台的总分机构,应及时在CTAIS软件里进行维护,同时要按月(季)度在CTAIS软件里对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有关资料进行维护。 各盟市国税机关应采取实地调研和利用总分机构信息平台相结合的办法对实行预缴税款的总分支机构实施监管,确保预缴税款准确、及时入库。 四、关于对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我区原按照应纳税额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规定继续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应预缴税款而未缴纳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限期追缴入库。 附:《分支机构三项指标月(季)度报告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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