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第六届城市运动会集资业务涉税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7]321号 2007-12-17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集资业务涉税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2007]194号)收悉。对第六届城市运动会集资业务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并比照相关省市对各届城运会、全运会集资业务税收问题的处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第六届城市运动会集资业务中涉及到的广告、赞助及特许经营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暂缓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有关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的会徽、吉祥物专有权的支出,准予纳入成本税前扣除。 三、企业对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的广告支出(不含粮食类白酒),凭“武汉城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准予当年在税前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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