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23]36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6-30
摘要: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按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36号          2023-6-30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会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会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结合我市会计行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客观、公正、科学,诚实守信、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会计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采取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与会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会计专业职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助理会计师考试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第五章 会计师考试条件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三)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四)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第十四条 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一)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第六章 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第十七条 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一)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第十八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应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三项以上: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完成1项大中型企业的资产经营(改制、上市、重组、清算)、资产管理、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方面重大项目;或参与以上重大项目并提出2条以上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且得到采纳和运用。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撰写人拟订或修订2项以上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的财会制度、管理办法、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并得到实施、推广。

  (三)主持至少1项地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2篇以上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财务分析报告,且被有关决策部门或本单位采纳。

  (四)主持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3项以上会计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工作,为单位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参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或经济案件检查工作,受到嘉奖、书面表扬。

  (五)具有会计专业授课经历,具备指导和考核会计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作为授课教师培训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会计业务,授课次数3次以上。

  (六)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或指导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和非鉴证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10项以上重大鉴证业务项目,报告在业内具有较高公信力和社会信誉。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企业、地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内控等方面制度或工作方案,并被采用实施;或为客户提供3项以上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为委托人调解经济纠纷或解决较为复杂的疑难问题,其实施效果被委托人认可的。

  (九)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2篇以上会计政策制度性文件或专项调查分析报告,且被地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

  (十)出版过会计专业著作或译作(独著或本人撰稿不少于3万字的合著)。

  (十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相关论文2篇以上。

  (十二)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完成2项以上地市级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报告)。

  (十三)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主持完成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会计专业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2篇以上。

  第七章 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二十条 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一)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二)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或组织管理。

  (三)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履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分管)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部门经理5年以上。

  (三)主持(或分管)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级医院、副地市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会工作5年以上。

  申报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本条件中任职单位规模限制。

  第二十二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两项以上:

  (一)组织、指导全市或地市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会等经济工作期间,在加强内控、防范化解风险、投融资管理、提质增效、财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或地市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取得显著效果,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取得的绩效指标居同行前列。

  (三)主持2项以上地市级或参与2项以上省级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拟定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并购等方案,并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四)参与5次以上地市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行业(系统)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专项审计或大型项目的财会咨询服务等。

  (五)主持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咨询项目,出具报告得到认可。

  (六)主持或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类地方性法规、省(部)级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定国家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七)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行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其他省(部)级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类(会计及相关专业)三等奖以上。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取得下列理论成果一项以上: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会计类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课题、项目具备较高的研究价值,成果转换工作取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期间,工作成效显著,形成相关理论成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取得一定的效益。

  (二)出版过会计专业著作或译作(独著或本人撰稿不少于5万字的合著)。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四)入选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案例库1篇或入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案例库2篇以上。

  第二十四条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2年,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以上正高级会计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

  (一)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

  (二)会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三)其他按规定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本条件中的“继续教育”,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公需科目和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本条件中的“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性问题的研究人员。

  (三)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四)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五)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六)本条件所称“著作”、“译著”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七)本条件中所称“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八)本条件中所称“嘉奖”、“书面表扬”等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视同具备会计师职称,符合其他相应条件后可按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申报评审。

  第二十七条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符合第八条和第十八条申报条件,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按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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