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11-17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三)村(社区)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12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或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村(社区)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12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费)终端、政务服务大厅等多种渠道办理业务。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3年11月21日17时30分至11月30日24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相关业务,缴费人参保证明开具业务除外。 (二)2023年11月30日12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缴费人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 (三)2023年12月1日0时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23年12月1日8时30分起,税务部门恢复办理线下社会保险业务;2023年12月4日8时30分起,税务部门恢复办理线上社会保险业务。 请缴费人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继续缴费人员资格审核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 (二)2023年12月1日起,缴费人不再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登记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完成参保登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受理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退付。 (三)缴费人在办理缴费登记、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市社会保险费采用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不同险种、不同缴费人群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缴费登记、申报和缴费等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缴费人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自主向税务部门选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可自主变更),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村(社区)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缴费人不再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登记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完成参保登记。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村(社区)。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费)终端、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征管方式保持不变。同时,2023年12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