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国务院令2008年第529号: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实行事先申报制度   申报标准为营业额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为什么采用经营者的营业额这一指标确定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

       实行事先申报制度
  申报标准为营业额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为什么采用经营者的营业额这一指标确定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因经济力的过度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主要手段有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的营业额是反映经营者经济力的重要指标,较为客观、明确,世界各国大都采用这一指标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规定》采用了这一国际通行做法。

  两项指标细化标准
  根据实际及时调整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具体如何?

  确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既要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要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和情况的基础上,《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不合适,可以及时调整。
  不区分行业和领域考虑特殊行业情况

  为什么要规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

  区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在理论上有一定道理,但实际操作上不够可行。一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的难度太大;二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会导致申报标准过于复杂,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都难以掌握、适用。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看,都是规定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因此,《规定》确立了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
  另外,《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确立统一申报标准的同时,明确规定: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如果可能限制竞争不达标也接受调查
  为什么对某些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由于经济生活非常复杂,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其集中行为就很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对这类经营者集中,也需要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因此,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需要说明的是,强调“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主要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