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计[2002]285号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契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02
摘要: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契税代征单位填报的《一般缴款书》与纳税人的契税完税证不具备对应关系的退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需审核《一般缴款书》,凭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申请并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资料,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契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2]285号           2002-07-0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支库:

  针对目前个人办理契税退税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契税退税的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一)2001年1月1日以前的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契税代征单位填报的《一般缴款书》与纳税人的契税完税证不具备对应关系的退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需审核《一般缴款书》,凭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申请并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资料,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的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后征收契税的退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凭代征单位的《税收缴款书》和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税款退付方式问题

  契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且以现金缴纳税款的,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由纳税人在提交退税申请时,同时提供个人存款账户名称及帐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开《收入退还书》并附纳税人退税申请资料送交支库,由支库将税款直接退付到纳税人个人存款账户上;在银行未开设存款帐户的,可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文件中的有关“退付现金”的规定办理。

  已办理完毕退付手续的契税退税申请资料,计会科除按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外,还应在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加盖“退税销号章”,并注明“退税金额”及“退还书号码”,退还有关科所,由有关科所退还纳税人。其它有关退库手续和程序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款提退会计操作手续的通知》(京地税计[1996]514号)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