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非正常损失部分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3
摘要:  问:我单位是自来水公司,使用6%的简易征收办法纳税,税务机关对我单位生产的自来水非正常损失部分做视同销售处理,按6%征收率交纳增值税,是否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由于你未能将你单位发生...
  问:我单位是自来水公司,使用6%的简易征收办法纳税,税务机关对我单位生产的自来水非正常损失部分做视同销售处理,按6%征收率交纳增值税,是否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由于你未能将你单位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原因写明,无法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判断。现仅将税法中有关“非正常损失”的规定给予列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经调查你单位确属按6%的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并无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如果你单位确实发生了税法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只需按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再转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