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自来水公司,使用6%的简易征收办法纳税,税务机关对我单位生产的自来水非正常损失部分做视同销售处理,按6%征收率交纳增值税,是否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由于你未能将你单位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原因写明,无法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判断。现仅将税法中有关“非正常损失”的规定给予列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经调查你单位确属按6%的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并无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如果你单位确实发生了税法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只需按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再转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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