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发票用户、严格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089号 1995-05-25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对已申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每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购领1本(万元版),再次购领时应验旧售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每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只能供其一个月的用量”。条款废止。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拟对国税局管理的发票用户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工作从95年6月1日至7月31日结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对象和方法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购领手续重新审核,具体方法是,由用票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填报《购领发票审批单》,各区县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根据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严格核定其购领发票种类本数,并核发《发票领购薄》、《发票登记薄》。以后购领发票凭《发票领购薄》和《发票领购凭单》购领。使用新的《发票领购薄》后,《发票类别鉴定卡》不再继续使用。 二、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区县国税局结合重新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重点工作统筹安排,确保国税局管理的发票用户不丢不漏,购票手续齐全完备,以便严格管理。 三、严格控制发售数量 为堵塞管理中的漏洞,请各区、县国税局从严控制发票数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可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条款废止]对已申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每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购领1本(万元版),再次购领时应验旧售新。 [条款废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每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只能供其一个月的用量。 对新办并已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首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购领1—2本,以后购领发票本数可依照上述两条原则执行。 发售普通发票的数量,对个体工商户每次只能供其1本并验旧售新。对其他企业可供其一个月的用量。 四、发售发票应与纳税申报相结合 各区、县国税局对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应停止发售其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受理纳税申报单位应向发售窗口及时通报未按规定申报单位,以便发售窗口及时停止供票,具体手续由各区县国税局研究制定。 五、集中发售窗口 为加强各区、县局内部对发票安全和发票工作的管理,市局决定,各区、县国税局发售窗口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并隶属征管科管理。存放发票的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水功能,日常值班应加强并落实到责任人,请各区、县国税局在7月31日前完成集中发售窗口工作。 六、《发票领购薄》的发售工本费5.00元/本; 《发票登记薄》的发售工本费10元/本。 清理期间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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