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70号 1999-11-0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应依据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计入有关资产项目。 二、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企业已将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度收益,对以后年度又发生偿还的,可按实际发生额列支当年度相关成本、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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