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5]110号 2005-04-0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未使用完的旧版普通发票立即停止使用,一律作废,并认真负责地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库存及收缴的旧版普通发票,各地要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如发现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将按规定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于4月20日前将《国税机关库存旧版发票情况统计表》(略),上报省局(征管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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