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103号 2006-03-13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国税函[2010]38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本办法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9]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自2009年4月22日起,本法规第二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省局以粤国税办转字[2005]166号文转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采取有力措施,迅速督促达标小规模纳税人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认定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自己管辖的已达标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不得拖延。 二、[部分修订]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出口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下同)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在达到标准的次月,但最迟不超过次年一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税务机关经过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在此以前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上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指能准确填开发票,提供准确的进项扣税凭证,如实反映其使用、抵扣和保管情况,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真实提供有关存货的会计帐册和实物盘点资料等。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从业人员八人以上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性质如何,税务机关应督促其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认定操作规程的修改和完善详见征管软件升级说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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