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353号 2006-07-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使用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式样附后)必须严格按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设计排版,并报经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印制。 二、各地要做好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启用工作,务必保证纳税人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使用。 三、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地要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理销毁工作。 四、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系统已下发。请各地及时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kbweb/thunisoft/knowledgebase/rjk/dealBrowser.do?action=bsMain&subsystem=name.knowledgebase.rjk),在此软件库的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栏目中下载该软件、软件说明书以及多媒体培训教材等资料。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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