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6]2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17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催缴制度,要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及时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实行催缴;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费人,从次月1日起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缴费人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缴费人的应补缴费款,缴费人未在检查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补费款;

  (三)缴费人其他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有上述欠费情形的缴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作为欠费人进行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情况要定期开展清查,逐户核查欠费人的欠费具体情况,了解欠费形成的原因,合理界定欠费人和欠费的类型。在此基础上,建立欠费人档案,记录欠费人基本情况(名称、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号、社保登记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欠费人所属类型、欠费所属期、欠费类型以及各类型欠费数额、欠费总额、各费种的欠费额等情况。

  三、合理界定欠费人类型,对欠费人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清查结果和欠费人档案所载资料,并根据欠费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工资发放、清欠计划执行等情况,按照欠费人的实际缴费能力,将欠费人分为无缴费能力、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欠费人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二)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人。

  (三)有部分缴费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并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续,但其主要资产已分离出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

  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标准,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欠费人。

  对上述三类欠费人,应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原则上可另案管理,但对其欠费,应继续采取措施清缴,并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其出现经营状况好转,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标准转为相应类型欠费人的管理。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缴费人的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欠费人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符合无缴费能力条件的,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纳入正常征管、考核范围。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欠费人,要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强制执行。

  四、合理界定欠费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欠费人所欠费款的性质,将欠费分为难以收回欠费(死欠)、可收回欠费。可收回欠费,按欠费时间长短分为陈欠、新欠。死欠是指因欠费人已破产、消亡、失踪或完全丧失缴费能力,经核实确实难以收回的欠费,即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欠费。陈欠是指历年结转的欠费。新欠是指当年发生的欠费。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的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对死欠,可以另设台账登记管理,暂不作为应缴数统计,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对陈欠,应当认真分析欠费原因,制定清缴计划予以落实。对新欠,要严加监管,认真落实催缴制度,尽快清缴并防止增加新欠。其中,新欠和陈欠要作为管理和清缴的重点,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欠的产生,严格清缴陈欠。

  五、建立重点欠费人管理制度,突出对重点欠费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欠费数额较大的欠费人作为重点欠费人进行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欠费人标准,将重点欠费人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数据库,加强对重点欠费人的日常监管,同时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追欠,实现对重点欠费人的动态监控。对累计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欠费人,每年由省级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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