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6]2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17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催缴制度,要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及时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实行催缴;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费人,从次月1日起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公告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或将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六、明确清理欠费职责,加强部门之间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对社会保险费欠费人的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协商清欠方法和措施,切实履行清理欠费的职责。

  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分解落实清理欠费的职责,实行清理欠费责任制,每年要制定落实清理欠费计划的措施,按月或者按季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清理欠费台账,其内容应包括:某一时段前本地区累计欠费总额、分类型欠费额、分费种欠费额、欠费人总户数、分类型欠费人户数、分费种欠费人户数、每户欠费总额及分类型欠费额、形成原因、负责清欠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清理欠费进度等。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每半年报一次)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工作情况,对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清缴欠费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填报《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及《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从2007年起,上半年情况7月底前报送,下半年及全年情况次年2月底前报送。总局将对各地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

  1.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

  2.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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