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6]257号 2006-10-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催缴制度,要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及时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实行催缴;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费人,从次月1日起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二、要建立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考核制度。上级地税机关要定期检查考核下级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要予以通报表扬。省局将定期对各市局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定期实施考核和表彰。 三、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有关资料的报送工作。要按时向省局报送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清缴欠费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填报《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通知》附件1)。对累计欠费300万元以上的,应填报《重点欠费入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通知》附件2),并逐户写出欠费说明,详细分析欠费人欠费原因,欠费人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提出清缴措施。从2007年起,上半年情况7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及全年情况次年2月15日前报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0号 2006-9-5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 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具体包括: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