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7]405号 2007-06-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小额标准从原来的500元--2000元调整为2000元--50000元/份(含本数),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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