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7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取得的属于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应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应予退还或在以后月份抵减应纳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纳税人必须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据部分市反映,在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民政福利部门采取折衷的办法牵线安置,即将残疾人员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到其他企业就业,劳动保险关系仍留在原民政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费由安置企业划拨给原民政福利企业,由原民政福利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对于此种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安置企业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的搬迁企业,取得搬(拆)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以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21号)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搬迁企业的安置职工费用,包括买断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以及采暖费等相关支出。

  (四)财税[2007]61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一)企业购置旧固定资产须取得发票,无法取得销售方提供的发票的,须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其固定资产可按“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纳税人购置旧固定资产,其折余年限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也可按评估确认的折余年限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二)企业修建的围墙、道路、花坛、水井等固定资产应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确定折旧年限。

  四、关于纳税人为雇员租用宿舍支付的费用问题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雇员租用宿舍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人均计算,比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务处理,为其支付的煤气、水、电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五、企业“无租使用”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无租使用”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当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租赁期限短于5年的,已摊销的装修费用作纳税调增处理。

  六、关于纳税人厂区绿化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纳税人厂区种植、购置的树木、花草等绿化费用的支出,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数额较大的,可在5年内均匀摊销。

  七、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2007年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在有关会计科目核算的实际发生的属于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的费用,其相当于计税工资总额14%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其他企业,凡仍按照计税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的,仍按原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九、纳税人开展促销活动赠购物券的税务处理问题

  纳税人开展促销活动所赠购物券等有价赠券,实际上是间接赠送商品。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6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赠送购物券等有价赠券的购物成本,按照业务宣传费标准扣除。

  十、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否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收入总额确认问题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收入总额不包括旅游企业收取并代游客支付的旅游景点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等代收款项。

  十二、关于财政技改贴息免税处理问题

  省局辽地税发[2005]2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贴息资金属于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财政补贴收入,为免税收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